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603执10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黑河市经济合作区中联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河市经济合作区中联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黑0603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黑河市经济合作区中联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8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先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