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经济合作区中联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磐石市石城拆迁有限公司、黑河市经济合作区中联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杜鹃、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84民初104号
原告:***,女。
被告:磐石市石城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阜康大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黑河市经济合作区中联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友谊嘉苑小区四号楼。
法定代表人:商佃玲,经理。
被告:***,男。
被告:杜鹃,女。
被告:***,男。
原告****被告磐石市石城拆迁有限公司、黑河市经济合作区中联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磐石市石城拆迁有限公司、黑河市经济合作区中联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鹃、***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