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9695号
申请人舒马克电梯(张家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信阳荣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舒马克电梯(张家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信阳荣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舒马克电梯(张家港)有限公司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舒马克电梯(张家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信阳荣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志东
法官助理 侯苈芮
书 记 员 薛乾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