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2民初570号之一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长江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康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九龙路4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本院在审理***马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康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4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合计53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