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马克电梯(张家港)有限公司

某某电梯(某某)有限公司、河北德曼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3887号之一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金港镇长江村。
法定代表人:黄忠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云,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涛,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德曼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45号红馆商务A座1505。
法定代表人:申书兴。
被告:申书兴,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
被告:赵素荣,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德曼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申书兴、赵素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595元,减半收取计3929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297.5元,由原告***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