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0308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金港镇长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府前路1号。
负责人:**。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宁县***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8元,由原告***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朱 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