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执48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市***滨河路爱康大厦9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健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南环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周纪明,经理。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健龙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仲裁委员会(2021)烟仲字第702号调解书由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