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乐清市岭底乡港盛村村民委员会、乐清市岭底乡港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乐清市百安居门窗有限公司、***、***、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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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31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乐清市岭底乡港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乐清市岭底乡港盛村。
法定代表人:邵壮相,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乐清市岭底乡港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乐清市虹桥镇飞虹大道凰岙路口。
法定代表人:邵壮相,该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
上述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明,乐清市乐虹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乐清市百安居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淡溪镇里岙村。
法定代表人:赵百灶,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一审被告:***,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一审被告: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西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谷乐江,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乐清市岭底乡港盛村村民委员会、乐清市岭底乡港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乐清市百安居门窗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终4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乐清市岭底乡港盛村村民委员会、乐清市岭底乡港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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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卢世昌
审判员张玉环
审判员陈艳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周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