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9713号
原告:***,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告:***,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西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01260L。
法定代表人:谷乐江。
被告:郑昌旭,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昌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连新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黄炜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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