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执10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西金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145501260。
法定代表人谷乐江。
被执行人乐清市北白象镇塘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乐清市北白象镇塘下村,组织机构代码:779383366。
法定代表人李圆圆。
被执行人乐清市北白象镇联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白象镇联芳村,组织机构代码:ME3470244。
法定代表人陈喜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市北白象镇塘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乐清市北白象镇联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82民初110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3596574.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633元、执行费38365.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市北白象镇塘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乐清市北白象镇联芳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市北白象镇塘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乐清市北白象镇联芳村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市北白象镇塘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乐清市北白象镇联芳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L××**骏逸牌轻型汽车、车牌号为浙C5××**桑塔纳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浙C5××**丰田牌小型汽车及车牌号为浙C1××**长城牌小型汽车,本院已于2020年7月27日另案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上述车辆,暂无法处置,以上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乐清市北白象镇塘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乐清市北白象镇联芳村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截止2020年10月28日,在扣除案件受理费17633元、执行费38365.75元后,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450000元,被执行人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46574.5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82执10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