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黄河建筑安装工程处

滨州交通工程公司与滨州黄河建筑安装工程处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交通工程公司与滨州黄河建筑安装工程处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9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沾保执字第301号
申请人滨州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
被申请人滨州黄河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滨州市。
申请人滨州交通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黄河建筑安装工程处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滨州市沾化区兴沾土地整理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28万元工程款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滨州黄河建筑安装工程处在滨州市沾化区兴沾土地整理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28万元工程款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