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黄河建筑安装工程处

滨州市人民政府、滨州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44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滨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385号。
法定代表人:宇向东,该市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滨州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385号。
负责人:朱臣,该指挥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滨州黄河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五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处主任。
再审申请人滨州市人民政府、滨州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城建指挥部)因与被申请人马佐军、滨州黄河建筑安装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2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滨州市人民政府、城建指挥部于2019年12月2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理由为:2019年8月30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6执68号通知书,认定滨州市人民政府、城建指挥部在本案中所负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滨州市人民政府、城建指挥部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滨州市人民政府、滨州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春
审判员***
审判员*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徐上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