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0)鲁16破申27号
2020年10月13日,申请人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滨州黄河建筑安装工程处持续亏损,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为由申请对其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本院认为,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滨州黄河建筑安装工程处享有债权,其申请滨州黄河建筑安装工程处破产清算,主体适格。滨州黄河建筑安装工程处已停止经营,且经审计,其资产已远低于债务,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滨州黄河建筑安装工程处成立于2003年4月15日,在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2300万,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住所地,住所地为博兴县庞家镇政府驻地围为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路、能源、河道疏竣、爆破六层以下土建、设备租赁、建筑材料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被申请人认可自2004年3月至2019年8月,陆续向申请人借款5097369.92元,且被申请人无力偿还。被申请人于2015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已停止全部经营活动。2020年1月12日,新联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滨州黄河建筑安装工程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滨州黄河建筑安装工程处资产总额2812560.62元,负债21988561.22元,所有者权益-19176000.6元。
受理申请人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滨州黄河建筑安装工程处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吴琦
审判员王杰
审判员邵佳宁
书记员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