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3民初32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对原告固镇大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安徽国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皖0323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0)皖0323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案号部分的“(2019)皖0323民初3112号”补正为“(2020)皖0323民初32号”;
二、(2020)皖0323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漏列**付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在正文部分第七行之后增加一段“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毕,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员 陈海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