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2058号之一
原告:安徽唯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花溪新村A-9#楼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194364。
法定代表人:陈明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扬,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骏腾,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开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90131004D。
法定代表人:潘翔,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维勤,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唯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开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唯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52元,由安徽唯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虹
人民陪审员 佘克祥
人民陪审员 潘俊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徐 望
书 记 员 韩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