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12民终135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96号天筑鑫城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988031347。
法定代表人:农永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丹,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艺超,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74年11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韦轩,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
韦轩、***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炳基,河池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韦轩、***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绍葵,男,1959年5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04988520X。
法定代表人:黄风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都安瑶族自治县开源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镇拉棠村养护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8MA5NE3L56J。
法定代表人:钮殿洲。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唯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花溪新村A-9#楼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194364。
法定代表人:陈明德。
上诉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下称北部湾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韦轩、***、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徽开源公司)、都安瑶族自治县开源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都安开源公司)、安徽唯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唯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桂1228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北部湾财保公司上诉请求:一、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安徽唯民公司赔偿给韦轩、***各项经济损失;二、改判房屋损失按修复标准10440元予以认定,并由安徽唯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审理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侵权人韦轩、***对上诉人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也不是涉案财产损害的侵权人,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审理的也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法院直接判决上诉人向保险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赔偿保险金没有法理基础。二、安徽唯民公司是涉案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坏,依法应由安徽唯民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都安开源公司作为发包人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安徽开源公司承建,安徽开源公司承包后将部分工程项目转包给安徽唯民公司承建。在本案中,安徽开源公司、安徽唯民公司都具有涉案工程的施工资质,因此,都安开源公司、安徽开源公司不存在选任过失的问题。《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的被保险人都安开源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对性,上诉人第三者责任险承担的是“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由此可见,被保险人在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明显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三、根据韦轩、***委托广建筑工程检测中心对其房屋受损安全性进行鉴定,该检测中心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鉴定结论及建议为“根据现行规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按裂缝、变形和其他损伤对所检测建筑现阶段上部承重结构进行安全性鉴定,韦轩民宅的安全性等级为Dsu级,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有关规定,安全性严重不符合对Asu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建议对该建筑采取加固或拆除重建等措施,以确保房屋的所有安全性”。广西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作出的检测报告,提供的是可加固修复或拆除重建的选择性建议,就足以说明通过加固修复完全可以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使用状态及功能。修复更绿色环保理念,能修复则不需要拆除重建。虽然受损房屋的安全性等级为Dsu级,但这只是片面套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的标准,不能客观、真实的反映案涉房屋的整体安全性情况,并且鉴定报告对房屋的构件安全性、子单元安全性、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进行评定,三项综合指标中Au级也占到50%,修复足以满足恢复原状和安全居住要求。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韦轩、***辩称:一、都安开源公司是都安至双福公路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安徽开源公司是都安至双福公路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人。安徽开源公司承包都安至双福公路建设工程后将涉案工程部分转包给安徽唯民公司承建。之后,安徽开源公司又与北部湾财保公司、上海隆华公司共同签订都安至双福至双福公路建设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协议》。投保人安徽开源公司授权上海隆华公司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是都安开源公司保险公路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二、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在本安中,安徽开源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总承包人,安徽唯民公司踢涉案工程的部分项目分包人,应对涉案工程承建中给韦轩、***房屋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北部湾财保公司是涉案工程总承包人的保险人,故应对涉案工程中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北部湾财保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韦轩、***的房屋损坏及房内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安徽唯民公司承担是正确的。三、涉案工程项目的分包人安徽唯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韦轩、***的房屋造成损坏,该损坏房屋经广西建筑工程检测中心进行安全性鉴定,结论及建议按裂缝修补,安全性严重不符合要求。据此,一审判决选择拆除重建的方式是正确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都安开源公司辩称:一、都安开源公司将涉案工程项目整体发包给安徽开源公司承建,安徽开源公司又将涉案标段部分工程分包给安徽唯民公司。安徽唯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韦轩、***的房屋损坏,故应由分包人安徽唯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都安开源公司并非侵权人,也不存在选任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二、广西建筑工程检测中心《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结论和建议明确对韦轩受损的房屋采取加固或拆除重建等措施,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从专业角度看,通过加固方式是可以确保受损房屋的使用安全。侵权损害赔偿在于填补受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而不在于使受害人获得额外利益。且广西建筑工程检测中心《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明确:受损房屋建于2008年,已实际使用了12年,参考《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3.2.1条规定,普通建筑和构筑物类型的民用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如按上述设计使用年限标准,涉案受损房屋已折旧24%;如按新建房屋价值计算赔偿金额,即意味着韦轩、***可以用旧房获得新房。本次侵权事故发生后,安徽开源公司和安徽唯民公司均积极与韦轩联系,并提出相应的房屋加固方案。中天银评估公司《资产评估方案》明确:修复费用为10440无、重建费用为14万元。鉴于修复费用不高,按照房屋修复费用计算损害赔偿更能平衡侵权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四、韦轩、***未提交其诉请房租的支付凭证及其他财产损失的受损价值明细等相应证据,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安徽开源公司已就涉案公路建设向北部湾财保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相邻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韦轩、***的财产损失应由北部湾财保公司进行赔偿,都安开源公司不应承担涉案房屋受损事故的侵权责任或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安徽开源公司辩称:一、安徽开源公司是涉案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人。在总承包涉案工程后,安徽开源公司与安徽唯民公司签订了涉案工程项目的部分工程分包合同,由安徽唯民公司负责涉案工程的路基、排水、防护及涵洞的具体施工。安徽唯民公司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依据分包合同的相关规定,安徽唯民公司应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承担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费用。在本案中,韦轩、***的房屋受损不是安徽开源公司施工所致,安徽开源公司不是涉案房屋损坏的侵权要,不应对损坏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二、广西建筑工程检测中心《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结论和建议中明确对韦轩受损房屋可采取加固或拆除重建等措施,确保受损房屋的使用安全。可见,从专业角度看,通过加固的方式是可以确保受损房屋的使用安全。侵权损害赔偿在于填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而不在于使受害人获得额外利益,因此,赔偿数额应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失相一致。广西建筑工程检测中心《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显示:受损房屋建于2008年,已实际使用了12年。参考《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3.2.1条规定,普通建筑和构筑物类型的民用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如按上述设计使用年限标准,涉案受损房屋已折旧24%;如按新建房屋价值计算赔偿金额,即意味着韦轩、***可以用旧房获得新房。本次侵权事故发生后,安徽开源公司和安徽唯民公司均积极与韦轩联系,并提出相应的房屋加固方案。中天银评估公司《资产评估方案》明确:修复费用为10440无、重建费用为14万元。鉴于修复费用不高,按照房屋修复费用计算损害赔偿更能平衡侵权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四、韦轩、***未提交其诉请房租的支付凭证及其他财产损失的受损价值明细等相应证据,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安徽开源公司已就涉案公路建设向北部湾财保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
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相邻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韦轩、***的财产损失应由北部湾财保公司进行赔偿,都安开源公司不应承担涉案房屋受损事故的侵权责任或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安徽唯民公司没有到法庭接受询问,也没有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韦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安徽开源公司、都安开源公司共同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14万元;二、判令安徽开源公司、都安开源公司按每月1000元支付给原告从房屋损坏之日至重建房屋结束之日期间(2020年9月4日至2021年9月3日)的房屋租金12000元、房屋鉴定费9000元、其他财产损失11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韦轩系夫妻关系。2018年,都安开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安徽开源公司签订《东兰至都安大兴(都安段)二级公路等条公路PPP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都安开源公司将案涉都安至双福(都安段)旅游扶贫二级公路工程(下称都安至双福公路工程)发包给安徽开源公司施工。2019年9月25日,安徽开源公司以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都安瑶族自治县开源公路项目总承包部(下称安徽开源公司都安项目总承包部)的名义与安徽唯民公司签订《都安至双福(都安段)旅游扶贫二级公路工程路基、排水、防护及涵洞工程标段二K27+000-K34+000段专业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安徽开源公司都安项目总承包部将案涉都安至双福(都安段)旅游扶贫二级公路工程路基、排水、防护及涵洞工程(标段二K27+000-K34+000)段工程(下称都安至双福公路工程的路基等部分工程)发包给安徽唯民公司施工。都安开源公司负责案涉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监督、管理,安徽开源公司系安徽唯民公司的股东之一。2020年9月4日,施工方在案涉路段破碎石方过程中,飞溅的碎石撞到边坡山石,导致山石滚落,砸到路边韦轩、***位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的房屋,造成房屋及屋内财产受损。韦轩、***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下称广西建筑工程检测中心)对其房屋受损安全性进行鉴定,该检测中心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鉴定结论及建议:根据现行
规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按裂缝、变形和其他损伤对所检测建筑现阶段上部承重结构进行安全性鉴定,韦轩民宅的安全性等级为Dsu级,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有关规定,安全性严重不符合(GB50292-2015)对Asu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建议对该建筑采取加固或拆除重建等措施,以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鉴定后,韦轩、***就赔偿问题与都安开源公司、安徽开源公司多次协商无果,遂具状诉至一审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另查明:2019年3月29日,安徽开源公司与北部湾财保公司、上海隆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隆华公司)签订《东兰至都安大兴(都安段)二级公路等3条公路PPP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作协议》(下称《建筑工程保险协议》),安徽开源公司授权上海隆华公司向北部湾财保公司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单号为:809014501882019000051,投保人:安徽开源公司,被保险人:都安开源公司。保险工程名称:东兰至都安大兴(都安段)二级公路等3条公路PPP项目(都安至双福旅游扶贫二级公路)。保险合同约定:物质损失:累计保险责任限额:RMB86758.20万元;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00,000.00元,其中:人身伤亡赔偿限额RMB1,000,000.00元/人,累计赔偿限额:RMB20,000,000.00元。免赔金额:物质损失:(1)地震: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500,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二者以高者为准;(2)暴雨、洪水、台风:按标段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10,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3)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2,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二者以高者为准;上述(1)、(2)和(3)项共同导致的损失,按每次事故扣除一个免赔并以最高免赔额为准。第三者责任:(1)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RMB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2)人身伤亡:无免赔。保险期限:1.建筑工程期:共1096天,自2019年09月26日零时起,至2022年09月25日二十四时止;保证期:共24个月,自2022年09月26日零时起,至2024年09月25日二十四时止。主险保费:柒拾贰万陆仟捌佰陆拾元捌角陆分(¥726860.86);总保险费:柒拾贰万陆仟捌佰陆拾元捌角陆分(¥726860.86)。
再查明,韦轩、***房屋系一栋地上两层砌体结构建筑,墙体为混凝土空心砌块,楼层屋面板为现浇混凝土楼板,建于2008年,总建筑面积为234㎡。本案事故中,屋内受损的财产有:电视一台、影碟机一台、木床一张、简易衣柜一个、衣服30件。
经韦轩、***申请,一审法院通过摇号委托广西中天银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西中天银评估公司)就案涉受损房屋在2021年2月4日的市场价值进行司法评估,该公司于2021年3月13日作出桂中天银资评字(2021)第1027号《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拟进行司法程序涉及的韦轩位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的受损房屋资产评估报告》(下称《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1、在原地重新建造的条件下,新建房屋的市场价值为¥140000元,大写:人民币拾肆万元整;2.在修补受损房屋的条件下,房屋修复费用为¥1044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肆佰肆拾元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韦轩、***的诉求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针对该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本案保险合同关系是否应当合并审理的问题。在本案中,韦轩、***主张房屋损害赔偿,与安徽唯民公司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其房屋受损属于保险合同的承保期间和范围,与北部湾财保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上述两种法律关系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但因为安徽唯民公司基于侵权法律规定产生的赔偿义务,与北部湾财保公司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合同给付义务都是因韦轩、***房屋受损的法律后果,两种法律关系的合并审理有利于及时保护韦轩、***的合法权益,减少各方当事人的诉累,节约法院诉讼成本。故对北部湾财保公司提出的不应合并审理的意见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案赔偿主体如何认定的问题。本案是因道路施工导致周边建筑物受损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安徽唯民公司在实施碎方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飞溅的碎石撞到边坡山石,山石滚落,砸到路边韦轩、***的房屋,其施工行为与韦轩、***的房屋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安徽唯民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坏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都安开源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安徽开源公司,安徽开源公司又将该工程的路基、排水、防护及涵洞工程发包给安徽唯民公司,安徽开源公司、安徽唯民公司均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资质,都安开源公司、安徽开源公司不存在选任过失,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故本案的赔偿主体应为安徽唯民公司,韦轩、***主张由都安开源公司、安徽开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安徽开源公司在北部湾财保公司为案涉工程在内的东兰至都安大兴(都安段)二级公路等3条公路PPP项目投保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韦轩、***房屋在施工过程中受损,属于该保险的受益人,可以向北部湾财保公司主张保险责任,故北部湾财保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韦轩、***的房屋及屋内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安徽唯民公司承担。
三、关于韦轩、***的损失应如何认定的问题。1、房屋损失。韦轩、***委托广西建筑工程检测中心对其房屋受损安全性进行鉴定,该检测中心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鉴定结论及建议:根据现行规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按裂缝、变形和其他损伤对所检测建筑现阶段上部承重结构进行安全性鉴定,韦轩民宅的安全性等级为Dsu级,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有关规定,安全性严重不符合(GB50292-2015)对Asu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建议对该建筑采取加固或拆除重建等措施,以确保房屋的所有安全性。一审法院认为,广西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作出的检测报告,程序合法、检测结论明确,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案涉受损房屋的安全性等级为Dsu级,安全性严重不符合(GB50292-
2015)对Asu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承载,修复不足以满足安全居住要求,应当采取重建的方式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故根据中天银评估公司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受损房屋的市场价值为14万元。2、租赁费。诉涉房屋因受损不能继续使用,韦轩、***不得已到外面租房生活,该已经产生的租赁费为安徽唯民公司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之一,安徽唯民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都安当地租赁房屋的市场价格,并结合一般情况下重建建筑物所需的工期,韦轩、***请求按1000元/月支付其2020年9月4日至2021年9月3日期间的房屋租赁费1.2万元予以照准。3、屋内财产损失。本案事故中,韦轩、***屋内受损的财产有:电视一台、影碟机一台、木床一张、简易衣柜一个、衣服30件。因购买年代久远,韦轩、***虽无法提供原始的购买凭证作为定损依据,但造成上述财产损失有客观事实存在,根据上述财产的购买、使用年限,酌定该损失为1500元。综上所述,韦轩、***在本案产生的损失为153500元。
根据安徽开源公司与北部湾财保公司签订的保单内容,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本次事故中损失金额为153500元,未超出保险金额。第三者责任免赔额:153500元×5%=7675元>2000元,故本次事故免赔额为7675元,即北部湾财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韦轩、***经济损失145825元(153500元×95%),安徽唯民公司赔偿韦轩、***的经济损失7675元。
对于韦轩、***的鉴定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如下:韦轩、***在广西建筑工程检测中心的鉴定费9000元,在中天银房评估公司的鉴定费为6000元,两项共计1.5万元,由北部湾财保公司负担14250元,安徽唯民公司负担75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北部湾财保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韦轩各项经济损失145825元;二、安徽唯民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韦轩各项经济损失7675元;三、北部湾财保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韦轩鉴定费14250元;四、安徽唯民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韦轩鉴定费750元;五、驳回***、韦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北部湾财保公司负担3857元,由安徽唯民公司负担203元。
在二审中,上诉人北部湾财保公司、被上诉人韦轩、***、都安开源公司、安徽开源公司、安徽唯民公司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二审查明,一审判决认定情况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韦轩、***在涉案房屋受损时遭受的财产损失如何认定?2、北部湾财保公司是否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给韦轩、***各项经济损失及鉴定费、评估费?
本院认为:一、关于韦轩、***在涉案房屋受损时遭受的财产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2020年9月21日,广西建筑工程检测中心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该报告认为根据现行规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按裂缝、变形和其他损伤对所检测建筑现阶段上部承重结构进行安全性鉴定,韦轩、***涉案房屋的安全性等级为Dsu级,其安全性严重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对Asu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建议对该建筑采取加固或拆除重建等措施,以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2021年3月13日,广西中天银评估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认为:1、在原地重建的条件下,新建房屋的市场价值为14万元;2、在修补受损房屋的条件下,房屋修复费用为10440元。经实地查看,本院认为涉案受损房屋只有采取重建才能确保居住的安全。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房屋应采取重建措施,其重建费用损失为14万元并无不当。另外,参照都安县当地重建同等规模房屋的时间和重建时外出租赁房屋的市场价格。一审判决酌定韦轩、***重建房屋需要12个月工期,重建期间租房费用1000元/月,共计租金1.2万元;又因涉案房屋受损造成房内电视机、影碟机等各项财产损失,一审判决参照受损物品的市场价格和使用年限,一审判决酌定韦轩、***的房内物品损失1500元。北部湾财保公司对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未提出上诉,故视为对一审判决的认可。据此,韦轩、***在涉案房屋受损中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153500元(14万元+1.2万元+
1500元)。在涉案房屋受损后,韦轩、***申请对涉案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已支付鉴定费9000元,韦轩、***对涉案房屋重建和加固费用进行评估,已支付评估费6000元,共计15000元。上述费用有鉴定发票和评估发票为凭,本院予以认定。
广西建筑工程检测中心《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中虽反映:涉案房屋重建费用为14万元,涉案房屋加固费用为10440元。但出于确保房屋居住安全性的考虑,对北部湾财保公司主张对涉案房屋采取加固修复的方式,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北部湾财保公司是否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给韦轩、***各项经济损失及鉴定费、评估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都安开源公司将都安至双福公路工程发包给安徽开源公司总承包;2019年9月25日,安徽开源公司将其总承包都安至双福公路工程的路基等部分工程分包给安徽唯民公司承建施工。2020年9月4日,安徽唯民公司在承建其分包的都安至双福公路工程的路基等部分工程过程中,因飞溅的碎石撞到边坡山石,导致山石滚落,砸到路边的韦轩、***的房屋,造成房屋及房内财产受损。在本案中,安徽唯民公司与安徽开源公司均是有涉案工程施工资质的建设单位。安徽开源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安徽唯民公司承建,安徽唯民公司在分包工程期间因施工意外造成韦轩、***建在路边的房屋受损。为此,安徽唯民公司与安徽开源公司对韦轩、***受损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153500元和涉案鉴定费、评估费15000元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9年3月29日,安徽开源公司与北部湾财保公司、上海隆华公司签订包括涉案工程在内的《建筑工程保险协议》。安徽开源公司授权上海隆华公司向北部湾财保公司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该协议约定:物质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86758.2万元;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00万元;第三者责任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为准。保险期间从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在本案中,涉案房屋受损事故发生在北部湾财保公司承保涉案工程施工期间,故应由北部湾财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韦轩、***的各项损失承担95%的保险赔偿责任;由安徽开源公司、安徽唯民公司对韦轩、***的各项损失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北部湾财保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给韦轩、***各项经济损失145825元(153500元×95%),并支付给韦轩、***涉案房屋鉴定费、评估费损失14250元(15000元×95%);安徽开源公司、安徽唯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给韦轩、***各项经济损失7675元(153500元×5%),支付给韦轩、***涉案房屋鉴定费、评估费750元(15000元×5%)。鉴于安徽唯民公司并未要求安徽开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故应视安徽唯民公司对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给韦轩、***各项经济损失7675元和支付鉴定费、评估费750元的认可。
如上所述,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明确: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北部湾财保公司称该公司仅对安徽开源公司在工程施工中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安徽唯民公司在工程施工中造成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该主张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北部湾财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祝 贺
审 判 员 蓝苑榕
审 判 员 张桂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韦 浪
书 记 员 刘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