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唯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佳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唯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121民初1486号
申请人:江西佳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邓埠村小学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9105735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唯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花溪新村A-9#楼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19436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佳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唯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佳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唯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佳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PZPP22360101270000000016)。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佳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唯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公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