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唯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唯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终32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452482T。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慧康,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林军,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唯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花溪新村A-9#楼604室,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5704194364。
法定代表人:陈明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国浩律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义勇,国浩律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唯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2民初14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2民初142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3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黄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丽
书 记 员 夏婷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