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唯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盘州通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唯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8民初522号
原告:盘州通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亦资孔上街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HCUNG8X。
法定代表人:张艳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汉邦,都安县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安徽唯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花溪新村A-9#楼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194364。
法定代表人:陈明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付,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樊远红,女,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盘州通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唯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樊远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盘州通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州通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州通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6元,减半收取计1783元,由原告盘州通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蓝 江
人民陪审员 黄 军
人民陪审员 陈彩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卢春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