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1916号
原告:安徽唯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花溪新村A-9#楼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19436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欧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枫岭头镇320国道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MA35N98R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男,195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被告:**,男,199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第三人:**前,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安徽唯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欧飞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徽唯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西欧飞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工程保证金20万元;2.判令被告江西欧飞实业有限公司以20万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9年6月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1年3月4日止共计21个月的利息共计63,000元,此后利息自2021年3月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工程保证金20万元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江西欧飞实业有限公司就上饶县**回归产业园项目园区的3期消防工程签订了一份《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工程承包的范围及内容、工程承包方式、工程价款支付、工程结算依据及原则、工程结算及审查、工期要求、材料(设备)、工程质量验收要求、安全文明、甲方责任、乙方责任、违约责任、工程保修与责任、通知与送达等内容均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第四条[工程价款支付]第4.5项约定于2019年3月14日通过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将该20万元履约保证金汇至被告江西欧飞实业有限公司账户,但因被告江西欧飞实业有限公司负债过多,大量债权人阻挠**回归产业园项目正常施工,致使原告根本无法进场施工,原告及第三人(原告公司项目代表)遂要求被告江西欧飞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但被告江西欧飞实业有限公司借故推诿一直未予归还。2020年1月,被告***、***、**向广信区人民政府申请尽快支付《**回归创业基地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同书》已履约的约2100余万元工程款,并郑重承诺该2100余万元工程款到账后将全部用于被告江西欧飞实业有限公司因**回归产业园项目对外所欠债务,如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1月13日,被告***、***与广信区商务局就被告江西欧飞实业有限公司相关事宜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江西欧飞实业有限公司因该工程项目发生的工程款和对外所欠债务由被告***、***全部承担,在2020年12月底全部还清。故被告***、***、**应当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6月19日,被告江西欧飞实业有限公司向第三人**前出具了一份《债权确认书》及《***》,将原告该笔20万元保证金的债权与江西亚航建设有限公司50万元保证金的债权(2019年2月1日亚航公司与被告江西欧飞实业有限公司就上饶县**回归产业园项目园区的2期消防工程施工事宜签订了一份《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第三人亦是项目代表,一并进行了确认并承诺保证还清。此后原告及第三人又多次找四被告主张债权,但四被告借故推诿其所欠款项至今仍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现被告江西欧飞实业有限公司和***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正在审理当中。由于本案原告所诉的基本事实已纳入了该刑事案件的起诉范围,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唯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安徽唯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2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