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81民初298号
原告:安徽恒垒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车辆维修中心2#20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94259553M
法定代表人:丁善良。
被告:安徽省旌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经济开发区篁嘉园区(经十路以西、323省道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57850925X6。
法定代表人:唐三男。
第三人:宁国市龙驰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泰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68983572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78000元,并支付自起诉开始至实际付清期间的利息(利息以78000元为基数,自起诉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原、被告签订14#厂房加固工程,造价108000元。后被告仅付款3万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供了被告的住所地,但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可以认定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恒垒建筑加固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省旌军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875元,退还原告安徽恒垒建筑加固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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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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