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2912号
原告:合肥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丰乐镇人民政府内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67537028R。
法定代表人:韩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宏洋,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理,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合肥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合肥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 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夏 晴
书 记 员 沈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