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2912号

原告:合肥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丰乐镇人民政府内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67537028R。

法定代表人:韩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宏洋,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理,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合肥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合肥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 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夏 晴

书 记 员  沈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