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广东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402执662号
申请执行人:梁荣,男,汉族,1971年5月18日出生,住址:梅州市梅江区。
被执行人:广东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6号天雄实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梁荣与广东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梅区仲院案字【2015】23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2015.92元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询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朱晟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