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91民初753号
原告江苏宝龙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原盐城原野草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新洋经济区新洋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健,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杭凤,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宝龙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宝龙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宝龙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宝龙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7元,依法减半收取2603元,由原告江苏宝龙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