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2民初1056号
原告:福建国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下河乡华荣里16号3幢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589578533X。
法定代表人:黄永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宏,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翰勇,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州市中墅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榜山镇梧浦村小过坑104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30TAD4H。
法定代表人:刘小华,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国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中墅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国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国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永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汤筱晴
书 记 员 曾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