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国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安县华丰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9民初425号
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对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国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厦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华安县华丰中学(以下简称华丰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闽0629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闽0629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最后一段第四行“由福建国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37元”补正为“由福建国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07元”。
审 判 长  黄健海
人民陪审员  邹 蓉
人民陪审员  谢宗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许毓静
书 记 员  李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