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梅州新高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福建国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终13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梅州新高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丰良镇新城区西郊大道B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MA52BXPY59。
法定代表人:杨木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友有,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国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下河乡华荣里16号3幢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589578533X。
法定代表人:黄永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长钦,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鹏,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
上诉人梅州新高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福建国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2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2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梅州新高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福建国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45.1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孟庆彩
审 判 员 杨小红
审 判 员 戴 旭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许伟森
书 记 员 曾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