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景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创景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02民初118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兴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泺璇,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创景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星河WORLD二期E栋1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33842Y。
法定代表人:彭广沛。
第三人:广西金凯利置业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北侧阳光海岸一期八角会所办公室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96805970C。
法定代表人:王泽权。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创景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金凯利置业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3.05元,减半收取计666.5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 海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柏良
书 记 员  覃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