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景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创景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02民初118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兴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泺璇,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创景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星河WORLD二期E栋1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33842Y。
法定代表人:彭广沛。
第三人:广西金凯利置业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北侧阳光海岸一期八角会所办公室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96805970C。
法定代表人:王泽权。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创景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金凯利置业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3.05元,减半收取计666.5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 海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柏良
书 记 员  覃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