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景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景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街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03民初6344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创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1号星河WORLDE座1309。
法定代表人:彭广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广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学武,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街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葵蓬穗盐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郭玉莲,职务: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钦才,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焱平,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深圳市创景***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街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创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街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起诉,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街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深圳市创景***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创景***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街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本诉的起诉和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街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请求撤回对深圳市创景***工程有限公司反诉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深圳市创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街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本诉的起诉。
二、准予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街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回对深圳市创景***工程有限公司反诉的起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4754元,由深圳市创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9650元,由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街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
审判员  张智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伍燕燕
欧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