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000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金豪壁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三乐公路劳村路段原大地学生塘(西华区)其乐商厦西一区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9527125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深圳市创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星河WORLD二期E栋1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33842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吉庆,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金豪壁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创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金豪壁不锈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9.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金豪壁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