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20545号
原告: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陶瓷博览城**大道18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18119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创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星河WORLD二期E栋1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33842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创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诉请款项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创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90元、财产保全费2147元,合共52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