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湘0302执287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3民终8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潭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谢强国、罗术辉、湖南方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市中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为228857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以愿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该案为由,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3民终807号民事判决书。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过伟国
审判员 廖继钰
审判员 周丽萍
书记员 黄湘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