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湘潭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执97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富强村和平组。

法定代表人:方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潭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潭邵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申请执行人罗术辉,女,194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湘潭星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富洲路98号九华服务大楼14层1407号。

法定代表人:王保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湘潭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罗术辉与被执行人湘潭星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湘潭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罗术辉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湘潭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罗术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湘0302民初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 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耀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