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执2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潭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潭邵路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4727887E。
法定代表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九华经开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302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潭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13959.19元,执行费75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向0302执2281号移送执行函,将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名下房屋移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21)湘0302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 成
代理书记员 张 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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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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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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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