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02民初12675号
原告:山东联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长盛小区34号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38号1号楼5层C50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联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信通讯公司)与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信通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城宽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信通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管道款338000元及违约金(以33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0日,原被告签订《通信管道购买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建设的通信管道。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货款总计738000元,被告陆续支付了400000元后,剩余货款33800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长城宽带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对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各一份;2.发票复印件一份;3.《通信管道购买合同》复印件一份;4.支付凭证复印件七张。
以上证据,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经庭审质证,可以证明被告支付原告部分货款,仍欠原告货款的事实。
经审核以上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事实确认如下:2016年,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聊城分公司)向原告联信通讯公司购买通信管道,用于东昌府区部分路段管道铺设。2016年4月28日,管道铺设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原告于当日,向长城宽带聊城分公司出具金额为738000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一份。
2017年1月10日,原告联信通讯公司(卖方、甲方)与长城宽带聊城分公司(买方、乙方)补签《通信管道购买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乙方购买甲方通信管道;第四条:乙方支付购买管道预付款100000元,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319000元,乙方工程结束后,乙方集团公司终验(一般为3-6个月)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管道费用255200元,余款63800元作为质保金,管道交付验收合格后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且甲方完全履行维护义务的情况下,乙方付清余款。乙方支付购买费用前,甲方应提前向乙方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第七条:管道交付且验收合格后,乙方仍未按时支付购买费的,每逾期一天按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但滞纳金总额不得超过逾期应付金额的5%。
后长城宽带聊城分公司陆续向原告共计付款400000元,尚欠338000元至今未付。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
另查明,长城宽带聊城分公司系被告长城宽带公司的分公司。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原告主张长城宽带聊城分公司欠货款338000元,提交双方签订的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等证据,被告长城宽带公司在本院向其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后,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长城宽带聊城分公司系被告长城宽带公司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由于长城宽带聊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被告长城宽带公司作为其总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长城宽带公司偿还货款,本院应予支持。另,根据合同第七条,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即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予以计算,但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即16900元(338000元*5%)。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该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联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8000元及违约金(以33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但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16900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联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85元,由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阮 建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