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屠学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523执4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
申请执行人:屠学海,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山东联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沥大街20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联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西路北侧站北花园金城小区。
负责人:***
上列当事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鲁1523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且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东
代审判员马伟
代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