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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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01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许刚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虎,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秦波,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引英,海南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海,海南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28号金都花园小区1041房。
负责人:单建平,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6民初116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诉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实际负责人赵凤民私刻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参加投标并中标后,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皆是其个人行为,与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关。***与赵凤民签订的合同真实性无法判断,对***诉请的劳务关系真实性也有异议。故应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为长沙市芙蓉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
***、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一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实际负责人赵凤民私刻其公章参加投标,并在中标后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及以海口分公司名义盖章行为皆是其个人行为,与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关。且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赵凤民与***签订的合同真实性无法判断,对***诉请的劳务关系真实性有异议。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确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阶段应当以程序性审查为主,即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而案件实体法律关系的审理,则应当在法庭审理阶段进行。故赵凤民与***签订的合同及***诉请的劳务关系是否真实均应经过人民法院实体审理予以确定,不应作为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的内容。综上,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曲洁
审判员黄海鹰
审判员章蕾
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邓静瑜
书记员吴崇广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