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7民终312号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7民终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秀大道160号海南省**实业公司C-804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儒益村五队11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泉塘街道漓湘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深城投中心公馆6栋13A。 原审第三人:海南中广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农业银行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海南中广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22)琼9024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本案一审判决系本院裁定撤销临高县人民法院(2020)琼9024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发回临高县人民法院后,临高县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所重新作出的处理。但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并未另行组成合议庭,而是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属于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且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属于前一次发回重审后新出现的情况,并导致本院无法对一审判决作出维持或改判的实体处理。因此,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22)琼9024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8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三条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撰稿:*** 校对:*** 印刷:***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印制 (共印1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