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988号
原告:安徽阳光半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炎刘镇广岩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570403696X(1-1)。
法定代表人:查德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世胜,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琼,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华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颖河路交口家天下花园29#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05046Y。
法定代表人:朱为技。
原告安徽阳光半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阳光半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阳光半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阳光半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37元(安徽阳光半岛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718.5元,由安徽阳光半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正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正亮
书记员鲍淮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