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执475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颖河路交口家天下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05046Y(1-1)。
法定代表人:朱为技,总经理。
被执行人:宣城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阳街道办事处夏渡社区后街道会信用代码91341800566364743G。
法定代表人:王小虎,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工业物流园**团****综合楼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59347C。
法定代表人:朱祥梅,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2民初5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宣城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33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7646.7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邹莹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聂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