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执异3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宣城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阳街道办事处夏渡社区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66364743G。
法定代表人:王小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该公司员工。
原案申请人:安徽华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05046Y。
法定代表人:朱为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喻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宣城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将本院退回从桐城市吕亭中学迁建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转资金50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宣城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2020年6月17日法院从桐城市吕亭中学迁建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转资金50万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扣划。”。要求退回从桐城市吕亭中学迁建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转资金50万元。
经查:安徽华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802民特12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4月20日,安徽华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6月17日,本院以(2020)皖1802执1173号执行裁定书,通过网络扣划了宣城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亭支行账号为20000292124910300000026的银行存款50万元。
另查:2016年5月11日,宣城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桐城市吕亭镇人民政府、桐城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公室、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亭支行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监管协议》,宣城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亭支行开立桐城市吕亭中学迁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为20000292124910300000026。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安徽华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宣城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现异议人(被执行人)宣城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本院扣划50万元的银行账户,系宣城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桐城市吕亭镇人民政府、桐城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公室、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亭支行共同确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国务院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划拨。”。异议人(被执行人)的异议成立,该50万元应予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退回从异议人(被执行人)宣城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亭支行开立桐城市吕亭中学迁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拨款50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谢跃华
审判员 冯龙宝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