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民初5103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智斌,长兴县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华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颖河路交口家天下花园****。
法定代表人:朱为枝,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晓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青青
书 记 员 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