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大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大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沃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105民初18335号
原告:驻马店市大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正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与文化路交叉口(置地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刘得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茗杰、宋歌,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沃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德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39号11号楼407室。
法定代表人:梁国建。
原告大正公司与被告沃尔德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茗杰、宋歌,被告沃尔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国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沃尔德公司支付原告拖欠的装饰工程款2978704元、保证金500000元、违约金893611.2元,合计4372315.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装饰合同》一份,原告为被告装修位于郑州纬五路39号水科院四至七层的房屋用于酒店经营,并向被告交纳了5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2015年10月,原、被告双方协商签订了《装饰补充合同》一份,新增加了纬五路39号水利科学研究院1楼和2楼及室外装修工程量。2016年以上工程完工,经双方计算,总工程造价7708704元,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付款计划书。工程施工期间及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陆续续向原告支付了473万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迟迟不予支付。
被告沃尔德公司辩称:开业仅仅两个月即2017年8月20日,就开始出现质量问题;后了解施工方没有按照全季酒店的装修施工标准施工即废水和污水管道施工应该分开施工;在施工中,为了施工方便,自己做主把应该分开的管道合并成一个管道,废污合流所以造成异味;漏水开业两个多月后,三楼银河证券公司和牙科医院一直说漏水、渗水,经过多次维修,到现在也没有修好,酒店内现有87间房间出现严重的漏水,原告2018年4月份没有再来过维修施工人员,导致房屋不能出售,使酒店收到重大的利益损失。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装饰合同》、《施工安全责任书》、《纬五路全季酒店装修增项单》各一份;2.《装饰补充合同》、《郑州纬五路全季酒店装修明细报价》各一份;3.《付款计划书》一份,发票两张。
被告沃尔德公司所举证有:1.邮件打印件八份;2.照片二十四张;3.借条十二份,回单两份,收条十九份,支付凭证一份;4.说明两份,验收必备清单一份。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9月,原告大正公司(作为承接方)与被告沃尔德公司(作为委托方)签订了一份《装饰合同》,主要内容有: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内室装潢;工程地址为郑州纬五路39号水科院四至七层;总计施工面积6400平方米;工程开工日期2014年9月30日,工程竣工日期2015年1月30日,工程总天数120天;工程价款570万元(暂定价);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及华住集团执行;施工中,被告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凡有方法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被告自负,施工质量由原告负责;(第五条付款方式)原告向被告交纳的50万元质量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如没有质量问题,分两批无息退还原告;原告垫资按实际工程量达到200万元(以项目经理签字为准),被告付50%给原告,同时退50%质量保证金付款模式,以此类推,等工程完工后,经双方验批合格后,被告付原告工程价款的95%,剩余5%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结清,保修期为12个月;被告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原告有权停止施工;被告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价款时,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额的1%支付给原告;工程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原告组织被告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原告通知被告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被告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被告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被告自负责任,被告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等。
期间,被告沃尔德公司向原告大正公司出具了一份《收条》,主要载明:今收到原告大正公司交来保证金50万元等。
2015年10月,原告大正公司(作为承接方)与被告沃尔德公司(作为委托方)另签订了一份《装饰补充合同》,主要载明:在客房装修合同的基础上,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工程地址位于郑州市××水利××研究院××楼和××楼及室外装修;总计施工面积493平方米;工程开工日期2015年10月20日,工程竣工日期2016年元月1日,工程总天数90天;工程价款872066.905元;付款方式转账等。
2016年10月26日,被告沃尔德公司向原告大正公司出具了一份《付款计划书》,主要载明:被告投资装修的全季酒店—郑州市纬五路政七街加盟店(位于郑州市××号,水利科学研究院4-7层客房和一楼大堂及二楼餐厅会所)由大正公司进行装修,总造价为7708704元(详见郑州纬五路全季酒店装修工程清单);本公司承诺在酒店开业之日起3个月后付剩余工程款的30%,6个月后付剩余工程款的40%,9个月后付剩余工程款的25%,剩余5%质量保证金,一年后付清等。
2014年12月9日至2018年5月8日期间,被告先后支付原告工程款4896180元。
审理中,原告称,酒店开业时间是2016年10月26日;其诉请的违约金是按照2978704元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的。被告称,开业时间是2017年5月27日。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装饰合同》、《装饰补充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依约装修施工完毕,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付款计划书》载明工程总造价为7708704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7708704元-4896180元=2812524元,有据、合法,予以支持。现案涉工程已开业已超过一年,故原告依约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50万元的诉请,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按未付工程款的10%予以支持,即2812524元×10%=281252.4元,过高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沃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驻马店市大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12524元、违约金281252.4元、保证金500000元,合计3593776.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驻马店市大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79元,由原告负担7439.21元,被告负担34339.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马俊辉
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
人民陪审员  孟令春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