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大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沃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大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民终109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沃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39号11号楼407室。
法定代表人:梁国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莹莹,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大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与文化路交叉口(置地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刘得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茗杰,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沃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大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24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沃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判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应对其装修的水科院4至7层全季酒店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2014年9月30日,双方签订《装饰合同》,被上诉人开始对全季酒店进行施工,实际竣工日期为2017年3月份,酒店开业日期为2017年5月27日。全季酒店开业后的短时期内不断出现质量问题,如房屋多处漏水、渗水、卫生间墙体返潮发霉等,造成大量客户退房,总部也多次勒令整改。期间,被上诉人虽派员工对酒店渗水、漏水地方进行维修,但均为治标不治本,我方也多次、反复采取各种途径和技术对酒店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均未改变其房屋大面积渗水、漏水等质量问题,其实际已对全季酒店的经营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安全责任书》可知,被上诉人对全季酒店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全季酒店作为华住集团的加盟商,酒店具体工程设计均是由华住集团提供,被上诉人需要按照华住集团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华住集团于2015年1月23日向全季酒店发布公函一份,包含了项目经理在监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其中针对卫生间防水墙地砖的施工工艺和工序,尤其是卫生间防水保护层不达标且经华住集团项目经理多次提醒仍未整改,由于被上诉人在对卫生间防水部分装修时其本身存在较大的质量隐患,且卫生间防水部分施工工艺和工序过于简单,造成卫生间及周围墙面出现渗水情形,卫生间部分作为酒店装修的重要区域,其装修质量不达标显然已对整个酒店以及周围商家的生活及经营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在酒店开业后的两三个月内,酒店共计144个房间中的110多个房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渗水和异味,上诉人酒店店长将出现质量问题的照片及房屋编号用微信发至当时被上诉人负责装修的人员微信上,且其还派人维修过几次,但并未解决问题。二、一审法院在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装修质量确实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未能依职权继续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未能查明案件事实,使得上诉人无奈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综上,由于被上诉人不负责任的装修,导致酒店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已经对酒店造成了巨大不可逆转的经济损失,请求二审查明事实并依法改判。
驻马店市大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上诉人上诉中所述装修质量问题非被上诉人施工引起,且上诉人起诉时工程已过质保期,被上诉人不应承担其诉请的责任。2014年9月30日,双方签订装饰合同后,被上诉人即如期开工施工,上诉人委派监理监督,被上诉人严格按照上诉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选材施工。施工期间因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装修工程款,造成工程搁置,未能按合同约定完工。后经协商,被上诉人垫资才将工程完工,于2016年年底交付上诉人。上诉人于2017年5月开始营业,至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时已超过工程质保期半年多。经被上诉人现场勘查,上诉人所诉质量问题是因中央空调漏水和打扫人员、客人非正常使用所致,与被上诉人施工无关,被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二、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维持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在接到上诉人鉴定申请后,按正规程序委托了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鉴定机构人员、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专业技术人员对现场出现的问题逐一向鉴定人员进行了说明,出现的质量问题并非由被上诉人施工造成。之后鉴定机构将鉴定材料退回了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机构退回的说明作出了一审判决。一审整个过程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维持一审判决。三、上诉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所诉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不合法。首先,上诉人委托的鉴定机构是否有鉴定资质不明;其次,上诉人自行委托鉴定与鉴定机构有利害关系,鉴定报告不能采信;再次,上诉人提起本次诉讼是在被上诉人诉其拖欠工程款之后,明显是在混淆是非;最后,一审法院已按照合法程序委托过鉴定机构鉴定,且无法认定质量问题与被上诉人有关,二审没有必要再次委托鉴定。综上,上诉人所诉工程质量等损失非被上诉人造成,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且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望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河南沃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酒店维修及经营损失3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9月,被告大正公司作为承接方(乙方)与原告沃尔德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双方签订了一份《装饰合同》,主要内容有: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内室装潢;工程地址为郑州纬五路39号水科院四至七层;总计施工面积6400平方米;工程开工日期2014年9月30日,工程竣工日期2015年1月30日,工程总天数120天;工程价款570万元(暂定价);第三条:质量要求,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名称、经双方认可。2、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及华住集团执行;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4、凡有方法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5、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程衔接。第四条:材料供应,1、乙方须严格按照个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的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2、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于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3、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照供应到现场。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第七条:工程验收,1、工程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2、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甲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3、甲方如不能再乙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时间。但甲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和相关费用。第八条:其他事项,1、乙方责任,在装潢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为12个月等内容。
2015年10月,被告大正公司作为承接方(乙方)与原告沃尔德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另签订了一份《装饰补充合同》,主要载明:在客房装修合同的基础上,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工程地址位于郑州市××水利××研究院××楼和××楼及室外装修;总计施工面积493平方米;工程开工日期2015年10月20日,工程竣工日期2016年元月1日,工程总天数90天;工程价款872066.905元,三、其他,质量要求、材料供应、付款方式、工程工期、工程验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等其他事项,都和客房装修协议相同等内容。
2016年10月26日,原告沃尔德公司向被告公司出具了一份《付款计划书》,主要载明:原告投资装修的全季酒店—郑州市纬五路政七街加盟店(位于郑州市××号,水利科学研究院4-7层客房和一楼大堂及二楼餐厅会所)由被告进行装修,总造价为7708704元(详见郑州纬五路全季酒店装修工程清单);原告承诺在酒店开业之日起3个月后付剩余工程款的30%,6个月后付剩余工程款的40%,9个月后付剩余工程款的25%,剩余5%质量保证金,一年后付清等。
庭审中,原告称原告在2016年10月26日向被告出具了一份《付款计划书》,由于后续有一些工程需要收尾,实际完工时间为2017年3月份,因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但被告没有提供,原告因与案外人的协议,没有进行验收,于2017年5月27日投入使用。被告称被告一直要求原告验收,原告不配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其出具《付款计划书》,认为在2016年年底就投入使用了。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涉案工程的质保期内的维修费用和酒店经营损失情况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河南诚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9年3月6日出具《关于退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函》,主要载明,我公司与原被告约定于2019年3月5日进行了现场勘察。当天上午,我公司委派四名评估人员及外聘装修专家一名,对涉案工程共142间房间的装修损毁情况进行了约8小时的现场勘察工作,形成了12页的现场勘察记录及400余张照片。现场勘查结束后,被告方表示对本次的装修损坏原因均不认可。由于原被告双方关于本次评估范围仍存在较大分歧,导致本次委托无法正常进行,现将该案件资料退回。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装饰合同》、《装饰补充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现原告诉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赔偿维修费用和经营损失,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工程装修损坏原因系被告造成的,故原告的诉请,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河南沃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河南沃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二份证据。第一份证据:河南众益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河众房安鉴字[2019]第5号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经过上诉人公司委托,对涉案房屋卫生间墙体返潮发霉原因进行鉴定,经过现场勘查,对两个房屋进行了破拆及22个房间进行了现场对比,结合第一次由法院委托的现场勘查情况,得出鉴定意见为由于卫生间防水层失效,由地板板材裂缝、板材拼接缝、墙砖砖缝渗入墙体、地板内的水分引起墙体、室内吊顶返潮、发霉、起皮、脱落。第二份证据:发票一份,证明上诉人向鉴定机构交付鉴定费5万元。
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大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证称,对上诉人提交的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有异议,该鉴定报告委托人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并非本案的上诉人,且无法核实该鉴定机构是否有鉴定资质。另外,该鉴定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单独委托,与其有利害关系。该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是否真实无法核实。最后,该鉴定意见中表示卫生间防水失效,造成了房屋渗漏但并未查明为何卫生间防水失效,不能证明与本案被上诉人有关。对于发票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鉴定费的产生与被上诉人无关,是上诉人单独交付资金产生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对其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谁主张谁举证。河南沃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称驻马店市大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质量存在问题,酒店共110多个房间存在质量问题,每个房间的维修费用大概在12000元左右,维修费用算到140多万元,酒店经营损失系根据酒店存在的问题导致客户更换房间的间数统计的数字大概160万元左右,合计300万元,应由驻马店市大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予以赔偿。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工程装修损坏的原因系驻马店市大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造成的,其经营损失的证据亦不力,一审不予支持河南沃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河南沃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河南沃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涛审判员王燕燕审判员谢宏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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