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大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沃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大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105民初24533号
原告:河南沃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39号11号楼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2260598。
法定代表人:梁国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刚领、马莹莹(实习),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大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与文化路交叉口(置地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73682170C。
法定代表人:刘得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茗杰、宋歌,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沃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大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刚领、马莹莹、被告委托代理人杨茗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酒店维修及经营损失3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装饰合同》,合同内容:被告对原告位于郑州市××号,水科院四至七层的沃尔德酒店(全季酒店郑州紫荆山花园路店)进行维修,施工总面积为6400平方米。由于被告在对沃尔德酒店的装修过程中,装修的材料或工艺不符合质量标准,导致酒店在装修后的短时期内存在较多的质量问题:房屋多处漏水进而导致酒店家具变形发霉,房屋壁纸发霉,卫生间顶脱落,房屋木地板变形,房门变形关不住,房间玻璃门炸裂,部分卫生间墙砖空鼓、技术工艺致使酒店异味等等,导致酒店在2017年5月27日开业以来,客人换房多、差评、投诉的情形不断产生,严重影响华住旗下连锁酒店全季品牌的声誉、客户入住体验和酒店的正常经营,致使酒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2014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装饰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委托答辩人对郑州纬五路39号水科院四至七层进行基础装修。合同签订后,答辩人即如期开始施工,被答辩人委派监理监督,答辩人严格按照被答辩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施工材料均由被答辩人指定,但因被答辩人违约未支付工程款,停工6个多月。工程完工后,被答辩人验收合格、入住开业。因答辩人只负责基础装修,消防、弱电、空调、室内装潢均不是答辩人施工,即使工程出现一些漏水、装潢变形也并非答辩人的原因。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答辩人至今仍有2812524元工程款尚未支付。故答辩人系有意拖延支付答辩人工程款,以答辩人装修质量问题为借口诉至法院,其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望贵院查清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装饰合同》及其附件;2、《装饰补充合同》一份;3、《施工安全责任书》一份;4、郑州纬五路全季酒店装修工程量清单;5、纬五路全季酒店装修增项单(一)至(五);6、原告提供的由被告装修的酒店房间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照片34张;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山河证券营业部提供的全季酒店经营期间漏水、渗水说明一份;8、金水精益口腔门诊部向全季酒店提交的《四楼全季酒店装修改造给三楼精益口腔门诊部造成的问题》通知书一份;9、全季酒店在2017年5月27日开业后,客户在去哪儿网、华住官网、携程网、艺龙网等网站填写的客户对酒店入住评价;10、原告提供的其和全季酒店总部关于客户在入住原告酒店后针对客户入住酒店体验差评解决方案的邮件往来;11、原告方人员与被告代表谢琦等的微信聊天记录;12、原告提供的全季酒店自装修开业已来(2018年4月至2018年1元月)客户的换房报表共计4808间;13、郑州市全季酒店各个分店的房屋入住价格和原告酒店的价格对比;14、原告提供的因酒店装修不合格出现的质量问题后期维修说话费用的详细清单;15、全季酒店郑州纬五路加盟项目第26周工程会议纪要;16、全季酒店总部向全季酒店纬五路店发的要求整治的函邮件;17、河南沃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大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被告驻马店市大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支付清单一份、判决书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大正公司作为承接方(乙方)与原告沃尔德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双方签订了一份《装饰合同》,主要内容有: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内室装潢;工程地址为郑州纬五路39号水科院四至七层;总计施工面积6400平方米;工程开工日期2014年9月30日,工程竣工日期2015年1月30日,工程总天数120天;工程价款570万元(暂定价);第三条:质量要求,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名称、经双方认可。2、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及华住集团执行;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4、凡有方法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5、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程衔接。第四条:材料供应,1、乙方须严格按照个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的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2、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于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3、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照供应到现场。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第七条:工程验收,1、工程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2、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甲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3、甲方如不能再乙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时间。但甲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和相关费用。第八条:其他事项,1、乙方责任,在装潢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为12个月等内容。
2015年10月,被告大正公司作为承接方(乙方)与原告沃尔德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另签订了一份《装饰补充合同》,主要载明:在客房装修合同的基础上,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工程地址位于郑州市××水利××研究院××楼和××楼及室外装修;总计施工面积493平方米;工程开工日期2015年10月20日,工程竣工日期2016年元月1日,工程总天数90天;工程价款872066.905元,三、其他,质量要求、材料供应、付款方式、工程工期、工程验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等其他事项,都和客房装修协议相同等内容。
2016年10月26日,原告沃尔德公司向被告公司出具了一份《付款计划书》,主要载明:原告投资装修的全季酒店—郑州市纬五路政七街加盟店(位于郑州市××号,水利科学研究院4-7层客房和一楼大堂及二楼餐厅会所)由被告进行装修,总造价为7708704元(详见郑州纬五路全季酒店装修工程清单);原告承诺在酒店开业之日起3个月后付剩余工程款的30%,6个月后付剩余工程款的40%,9个月后付剩余工程款的25%,剩余5%质量保证金,一年后付清等。
庭审中,原告称原告在2016年10月26日向被告出具了一份《付款计划书》,由于后续有一些工程需要收尾,实际完工时间为2017年3月份,因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但被告没有提供,原告因与案外人的协议,没有进行验收,于2017年5月27日投入使用。被告称被告一直要求原告验收,原告不配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其出具《付款计划书》,认为在2016年年底就投入使用了。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涉案工程的质保期内的维修费用和酒店经营损失情况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河南诚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9年3月6日出具《关于退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函》,主要载明,我公司与原被告约定于2019年3月5日进行了现场勘察。当天上午,我公司委派四名评估人员及外聘装修专家一名,对涉案工程共142间房间的装修损毁情况进行了约8小时的现场勘察工作,形成了12页的现场勘察记录及400余张照片。现场勘查结束后,被告方表示对本次的装修损坏原因均不认可。由于原被告双方关于本次评估范围仍存在较大分歧,导致本次委托无法正常进行,现将该案件资料退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装饰合同》、《装饰补充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现原告诉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赔偿维修费用和经营损失,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工程装修损坏原因系被告造成的,故原告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沃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贾 威
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