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大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大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沃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4379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大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与文化路交叉口(置地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39号11号楼407室。
法定代表人:*国建。
驻马店市大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8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河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驻马店市大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12524元、违约金281252.4元、保证金500000元,合计3593776.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河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驻马店市大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3月13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协议确认:一、自本协议签署之日,大正公司向金水区法院执行局提交解封***公司账号41×××72的账户申请书。***公司在上述账户解封后一周内支付大正公司执行款40万元。二、***公司为保证第一项约定的顺利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自愿将名下奥迪A8L(车牌号豫A×××××)轿车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质押给大正公司,大正公司可以使用。大正公司自***公司支付完第一项40万元后将该车辆交还给***公司。三、***公司承诺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每月的13日向大正公司支付执行款25万元(自13日起每天支付7万到大正公司指定账户),直至还清所有执行欠款(除需支付判决书和法律规定确定的金额外,***公司未按还款金额年华12%的利率支付大正公司利息,利息在最后一笔还款时一并还清);四、***公司还清所有执行欠款之日,大正公司申请将***公司另一账户解封(账号90×××33),并申请解除***公司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公司承诺如果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其中任何一笔款项或其他任何约定,大正公司可以随时申请继续执行***公司的所有执行欠款,并另外支付大正公司20万元违约金;六、如***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还款责任,*建国(身份证号:)个人自愿对本执行案件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协议违约金及利息);七、大正公司指定收款账户信息:账户名:**;账号:52×××58;开户行:建设银行驻马店泰山路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4379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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