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大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大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沃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财保724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大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沃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驻马店市大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72315.2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沃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72315.2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