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碧苑园林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碧苑园林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1695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940823456),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六经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霍晗亮,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碧苑园林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559606388N),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卧龙办事处开龚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四立,经理。
被告:***,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碧苑园林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8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88元,由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富柱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