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碧苑园林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牟县刘集镇华金伟业苗圃场与河南碧苑园林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牟县******业苗圃场与河南碧苑园林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722执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业苗圃场,经营场所:中牟县***徐庄村。
经营者:汪顺伟。
被执行人:河南碧苑园林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卧龙办事处开龚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四立,该公司执行懂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牟县******业苗圃场与河南碧苑园林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碧苑园林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26×××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高顺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耿贺年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邱国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