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建设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宁夏新建设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5民初2366号
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两洼乡耿官屯村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774405386G。
法定代表人:宋恒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艳,女,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新建设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政府街尚都国际10号楼0930、0931、0932、0933、0934号营业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710645831Q。
法定代表人:何建斌。
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新建设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士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赛